武汉传媒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时间:2023-05-30来源:原创文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教育部依法办学、“依法治招”的要求,切实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武汉传媒学院。院校代码:13686。湖北省招生代码C207,外省(市、区)招生代码依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武汉传媒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下设有新闻传播学院、播音主持艺术学院、电影与电视学院、设计学院、人文与艺术学院、传媒技术学院、文化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等8个学院,开设有广播电视学、网络与新媒体、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表演等31个本科专业和6个专科专业,并内设若干专业培养方向。

第三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由武汉传媒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武汉传媒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收的主要类别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全程监督。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不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数,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定每年的专业招生计划和生源分省计划,并登陆“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招生省份规定的时间内将生源分省、分专业的计划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各专业(含艺术类专业文化课)的考生,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填报我校志愿。

第十三条 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选考科目以各省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对于各省招生部门规定的加分政策我校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规则

(一)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总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录取。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我校2023年不组织艺术类校考而直接使用各省(市、区)艺术类统一测试成绩。除生源所在省(市、区)有另行规定外,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舞蹈学专业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艺术类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其综合成绩=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考生投档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优先录取;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录取。

(三)如果生源省(市、区)对录取规则有其他特殊要求,按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主要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九条 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当年核定的标准,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须向学校交纳学费及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包括体检)。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入学前可在当地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学校现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武汉传媒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武汉传媒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武汉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光谷大道122号

邮编:430205

大悟校区地址:孝感市大悟县高铁经济试验区将军大道

招生处联系电话:027-81979007、81979076

网址:http://www.whmc.edu.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2023年本、专科生的招生,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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